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林玉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僅記載罰金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案件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均為竊盜案件,罪質
相近,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兼衡如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曾經定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寄存送達至被告住所)後,迄今未表示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罰金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罰金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2月19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6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1號112年5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1號112年7月11日應執行罰金5000元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2號(已執行)2竊盜罰金15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2月19日3竊盜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3月27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1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89號112年8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89號112年9月20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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