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靜誼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乙○○多次對告訴人甲○○為跟蹤、騷擾行為,並多次侵入告訴人經營之易寶公司,經法院判處罪刑,僅以現存被告前案紀錄查詢,其於民國112年間因相類似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高達十件,另有其他案件尚在偵查、審理,顯見被告全然無視告訴人之合法權益,恣意侵擾告訴人,法治觀念嚴重偏差;惟被告坦承犯行,且本案發生之時間係在告訴人對被告聲請保護令之前;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418號被告乙○○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易寶興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易寶公司)之職員,因故對易寶公司之負責人甲○○有所不滿,竟於民國112年4月12日14時13分許,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罔顧甲○○及易寶公司員工之阻止,闖入易寶公司,並持手機拍攝易寶公司辦公室內部公佈欄等處所(涉嫌妨害秘密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署偵查中及警詢中、證人 楊泱璟 於警詢中所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112年4月12日易寶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查,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末請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反覆為相同犯行,多次歷經警、偵程序後,猶無視法律或他人法益屢屢再犯,對於法治之觀念實有偏差,並有致生社會公益秩序危害之情節,請酌情從重量處其刑,以收取矯正之效果。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