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陳國華 律師被上訴人京樺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主文欄原載: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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