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正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徐正青所犯本件公共危險罪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5月12日,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犯罪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