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 徐瑞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債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債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債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債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屆滿(原應於103年7月26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28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債券發行日│├──┼────────────┼───┼────┼────┼────┼──┼────┼─────┤│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徐瑞露│09401BB0│金融債券│94年度第│1│100000│94年1月5日│││公司││337510││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00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徐瑞露│09401BB0│金融債券│94年度第│1│100000│94年1月5日│││公司││337610││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0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徐瑞露│09401BB0│金融債券│94年度第│1│100000│94年1月5日│││公司││337710││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