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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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嘉淇詹麗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完整債務人姓名之登報資料或其他債權讓與通知已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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