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63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下相對人丙○○
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98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以擔保其本人對世華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日期自85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11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世華銀行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基準日為92年10月27日,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 黃煥娣 另於94年4月26日簽訂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變更上開抵押權之存續日期至144年4月25日止,並增列上開不動產擔保連帶債務人黃煥娣所負之債務,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與黃煥娣於96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185萬元、20萬元,合計20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12年,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機動計算,前者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4.06;後者為年息百分之8.63,並約定上開借款如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者,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利率亦採機動利率計算,目前此部分額度為258,531元,利率則為年息百分之5.03。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及黃煥娣就上開二筆借款部分僅分別償還本金258,531元、21,143元,及繳納至96年4月26日之利息;就循環理財貸款部分則繳納至96年6月19日之利息,尚欠本金108,088元,即均未再償還款項,依上開約定,本件各筆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為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臺北市○○○段│672-1│建│142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92│││○○○區○○○段│││││││││││││││││││││││││地││││││││├─┼──────┼──────┼─────┼─────┼────────┬────┴┬──────────┼─────┤│建│(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平房或樓房)│(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單)│(權利範圍)│││││││││(位平方公尺)│││├──────┼──────┼─────┼─────┼────────┼─────┼──────────┼─────┤│││││││││││││臺北市│同上││七層樓房│鋼筋混凝土│第五層26.03│全部││││文山區││││造│附屬建物陽台4.15│││││興隆路│││││││││2158│4段105巷││││││││││46之1號││││││││││5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