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5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成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現應為被告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丙○○住址「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7樓」。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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