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馮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娟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00(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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