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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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信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信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信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