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邱寳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4月9日所為之93年度促字第12444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所為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二四四四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 邱寶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寳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