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冠智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冠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趙冠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趙冠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30日│103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71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2號│104年度訴字第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20日│104年4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92號│104年度訴字第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20日│104年5月4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1391號│104年度執字第65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