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培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3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佳培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動電話」記載前面,應補充記載「其所有SAMSUNG廠牌黑色」,及增列被告於本院陳報之「刑事呈報狀」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乘人急須資金而從中貪圖重利,自有不是,然被告前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再考量被告年方19歲,年紀尚輕,在經濟壓力下(遭醫院追討新臺幣43萬元醫藥費),或因而思慮未周,致罹本案,尚有可憫之處,而其出借重利之對象,依目前卷內資料僅1人,且出借金額尚非甚鉅,獲利非鉅,與專門靠高利貸維生之人尚有不同,足認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性亦相對較小,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本案尚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又被告犯後自警詢起即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參酌被告高中畢業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並期盼其自新勿再觸法。
三、扣案之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之門號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SAMSUNG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門號卡1張),既與本案犯罪無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亦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甚明,自不得予以沒收,被告日後得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聲請發回,併此敘明。另被告具狀陳明:將來若易科罰金希望能分期付款等語,此此部分須俟判決確定後,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尚非本院職權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
┌─┬────┬────┬────┬──────┬─────┐│編│借款時間│借款本金│約定利息│實際交付之金│借款之擔保││號│(民國)│(新臺幣)││額││├─┼────┼────┼────┼──────┼─────┤││││每10天為│5萬元│支票1張、││1│103年7月│7萬元│1期。││國民身分證│││8日11時││每期收取││影本、父母│││許。││2萬元之││名片、戶口│││││利息。(││名簿翻拍照│││││換算年利││片各1份。│││││率1028%│││││││)│││├─┼────┼────┼────┼──────┼─────┤││103年8月│13萬元│每10天為│10萬4,000元│支票1張。││2│11日11時││1期。│││││許││每期收取│││││││2萬6,000│││││││元之利息│││││││。(換算│││││││年利率│││││││720%)│││├─┼────┼────┼────┼──────┼─────┤││103年8月│3萬元│每10天為│2萬4,000元│支票1張。││3│12日11時││1期。│││││許││每期收取│││││││6,000元│││││││之利息。│││││││換算年利│││││││率720%│││││││)│││└─┴────┴────┴────┴──────┴─────┘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張佳培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77號之門號卡壹張)沒收。│││││├──┼───────────┼──────────────┤│2│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張佳培犯重利罪,處拘役拾伍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77號之門號卡壹張)沒收。│││││├──┼───────────┼──────────────┤│3│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張佳培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之門號卡壹張)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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