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明龍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