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秀霞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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