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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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憲章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1年10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7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即本判決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五)】,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王憲章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事實欄二(附表一編號五)】,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該罪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其中關於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