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元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元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有如附表所附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扣案毒品名稱」欄所示,有如附表「鑑定書頁碼」欄所示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鑑定書頁碼1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16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偵查卷第44頁)2海洛因香菸2支(驗餘淨重1.5109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偵查卷第135頁)3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7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4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583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43號偵查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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