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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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法院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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