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光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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