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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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張文賢賢成 工程行
被   告  展崧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
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惟被告之公
司址設於新北市,且原告據以請求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地亦
位在新北市等情,分別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及該支票影本
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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