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楊淑真楊孟學 之繼承人
楊孟學之妹  楊淑雲
       楊淑萍
       楊詠晴
被   告  黃俊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應由楊淑雲、楊淑萍、楊詠晴為
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楊淑真、楊淑雲、楊淑萍、楊詠晴為原告甲○○之
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裁定本件應由楊淑真、楊淑
雲、楊淑萍、楊詠晴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惟前開裁定關於楊淑雲、楊淑萍、楊詠晴為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部分,經查,楊淑雲、楊淑萍、楊詠晴均已向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於108年4月9日各經該
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73號、第855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
楊淑真於本院之調查筆錄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事
件公告(見本院卷第102至103頁、第106頁)可稽,故本
院於108年1月31日所為應由楊淑雲、楊淑萍、楊詠晴為原
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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