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