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聲請人均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翰 訴訟代理人 徐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撤銷所依據之具體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調解有何得撤銷之法律上原因)。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包含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調解內容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原告因本案訴訟請求所得受之利益。
㈢、提出撤銷調解書狀及補正狀繕本。
㈣、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徐秋月提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