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邵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季婷王陳春勞邱曜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設定權利人為屏東縣屏東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故請提出債權讓與或法人合併之相關證明文件;另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為 陳同義 ,故請釋明債務人陳同義與聲請人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若有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債務人陳同義與聲請人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則請釋明抵押權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是否因繼承之原因變更設定,並應提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係爭不動○○○鄉○○段760、760-1、760-2、760-3、760-4地號自民國95年1月份至今之異動索引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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