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減刑如附表所示。所犯如附表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詐欺│常業詐欺││及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5年6月間至95年7月│95年2月中旬至95年6│││4日│月底│├────┼──────────┼──────────┤│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及案號│第17384號等│第17384號等│├─┬──┼──────────┼──────────┤│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91號│96年度上訴字第783號││實├──┼──────────┼──────────┤│審│判決│95年12月28日│96年5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791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決├──┼──────────┼──────────┤││確定│96年3月22日│96年7月26日│││日期│││├─┴──┼──────────┼──────────┤│依中華民│有期徒刑2月│不符合減刑條件││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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