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立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憲義嘉義市私立威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憲義即嘉義市私立威士登老人長期照護中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9,71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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