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遷讓房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700元(按該房屋及土地之買賣價款總金額計算),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