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乙○○2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所犯罪嫌疑重大,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甲○○部分並有同上法條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2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而於96年12月12日發交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執行,此據被告2人供明在卷,並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自96年12月12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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