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甲○○、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30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