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張勤學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張重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857.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945分之1459,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4,703元【計算式:1,857.52×800x1459/1945=1,114,7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