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09號原告 林郁雯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
石金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子珊陳雅慧邱郁祺黃語柔 及南西好萊塢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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