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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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97號聲請人鵬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煌 代理人 謝沁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18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源協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13年5月31日55,755元RA55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