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2365號聲請人 王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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