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38號聲請人 吳振豐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4-01-0035244-31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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