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95號聲請人 黃義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152162-81144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89308-3128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225232-4117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262725-0118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85169-5110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06089-211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21285-811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