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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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聲請人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訴訟代理人 郭瑞雯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能竣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3年1月16日1,000,000元2677641002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能竣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2年12月16日1,000,000元2677640003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能竣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3年3月16日1,000,000元2677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