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甲○○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1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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