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07號
原 告 賴明佑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07號
原 告 賴明佑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