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9號
原   告 大裕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鉅洲 會計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易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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