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0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一三、二0三八五號),於確定前另犯左列各罪,均已確定:
㈠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晚間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
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二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號)。
㈡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晚間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號)。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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