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犯搶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四五號),於確定前,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四四號)。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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