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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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35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陳高章 債務人 陶懷邦 債務人 陶懷靖 債務人 陶張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付㈠新臺幣壹佰貳拾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