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520號
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300,084元,應繳裁
判費278,7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8,2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