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
原告 粱美惠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慶啟群 律師
馮鉦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2,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