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35號、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3347號、97年度上訴字第4630號、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19號、97年度訴字第3382號各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5月4日│97年1月25日│97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北檢97年度毒偵│乙○97年度毒偵│乙○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77號│字第2566號│字第2566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35號│1719號│1719號││├────┼───────┼───────┼───────┤││判決日期│97年7月9日│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判決││1035號│1719號│1719號││├────┼───────┼───────┼───────┤││判決│97年7月28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乙○97年度執助│乙○96年度執字│乙○96年度執字│││字第3533號│第15872號│第15872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3│減為有期徒刑4│││月│月│月│├────────┼───────┼───────┼───────┤│犯罪日期│96年4月5日2│96年4月5日│96年4月22日5│││時20分為警查獲││時20分為警查獲│││採尿前回溯96小││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北檢96年度毒偵│北檢96年度毒偵│北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78、│緝字第278、│緝字第278、│││279號、96年度│279號、96年度│27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26號│毒偵字第3526號│毒偵字第35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347號│3347號│3347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6日│97年9月16日│97年9月1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3347號│3347號│3347號││├────┼───────┼───────┼───────┤││判決│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乙○97年度執助│乙○97年度執助│乙○97年度執助│││字第4376號│字第4376號│字第4376號│└────────┴───────┴───────┴───────┘┌────────┬───────┬───────┬───────┐│編號│7│8│9│├────────┼───────┼───────┼───────┤│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月│││├────────┼───────┼───────┼───────┤│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10月25日20│96年10月25日20││││時為警查獲採尿│時為警採尿前回││││前回溯26小時內│溯96小時內之││││之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北檢96年度毒偵│北檢96年度毒偵│北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78、│緝字第278、│緝字第278、│││279號、96年度│279號、96年度│27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26號│毒偵字第3526號│毒偵字第352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347號│3347號│3347號││├────┼───────┼───────┼───────┤││判決日期│97年9月16日│97年9月16日│97年9月1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3347號│3347號│3347號││├────┼───────┼───────┼───────┤││判決│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乙○97年度執助│乙○97年度執助│乙○97年度執助│││字第4376號│字第4376號│字第4376號│└────────┴───────┴───────┴───────┘┌────────┬───────┬───────┬───────┐│編號│10│11││├────────┼───────┼───────┼───────┤│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5月29日│97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乙○97年度毒偵│乙○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70號│字第1089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3382號│1289號│││├────┼───────┼───────┼───────┤││判決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4月3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判決││3382號│4630號│││├────┼───────┼───────┼───────┤││判決│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乙○97年度執字│乙○97年度執字││││第16496號│第167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