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02號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辛○○相對人甲○○相對人癸○○相對人庚○○相對人丙○○相對人 董明鈞 相對人壬○○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辛○○於民國82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林碧 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嗣該不動產部分於民國86年3月26日等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甲○○、癸○○、庚○○、丙○○、董明鈞、壬○○、曾元、乙○○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林碧於民國83年10月7日邀同相對人辛○○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寶華商業銀行借用5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案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月7日將其債權及其擔保、其他從屬權利一併移轉予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又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月23日將其債權及其擔保、其他從屬權利一併移轉予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詎案外人林碧自民國84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