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浚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浚騰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杜浚騰因犯違反保護令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杜浚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違反保│有期徒刑│99年12月26│彰化地檢99│100年度簡│100年6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7月│彰化地檢│││護令罪│3月,如│日│年度速偵字│字第815號│14日│彰化│字第815號│12日│100年度││││易科罰金││第2552號│││地方│││執字第39││││,以新臺│││││法院│││44號││││幣1千元││││││││││││折算1日││││││││││││。│││││││││├─┼───┼────┼─────┼─────┼─────┼────┼──┼─────┼────┼────┤│2│違反保│有期徒刑│100年4月22│彰化地檢│100年度簡│100年6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7月│彰化地檢│││護令罪│4月,如│日│100年度偵│字第1193號│14日│彰化│字第1193號│12日│100年度││││易科罰金││字第3784號│││地方│││執字第39││││,以新臺│││││法院│││72號││││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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