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420號
原 告 臺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春妹
被 告 林杰榮 (原名 林智榮 )
林欣儀 (原名 林秀琴 )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4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肆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