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家
  紳即 劉珍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8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8,60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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