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73號原告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林森敏 律師甲○○被告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北縣烏來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雲龍」;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予補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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